(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7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陈明坤、徐先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明坤,徐先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793号之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8197020-6。负责人陈健松,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康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明坤,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徐先菊,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陈明坤、徐先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明坤、徐先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婷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