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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许春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许春娟,朱向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学府路社区(谷阳路207号)。法定代表人任传彬。委托代理人卢小平。委托代理人徐鹏。被告许春娟。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健,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朱向荣。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春娟以及第三人朱向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8元减半收取10974元,由原告镇江市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