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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深沥经济联合社与联洲农副产品进出口配送(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深沥经济联合社,联洲农副产品进出口配送(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深沥经济联合社。住所: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梁玉全,主任。被告联洲农副产品进出口配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园洲镇深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雅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深沥经济联合社诉被告联洲农副产品进出口配送(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当补交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补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即6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邹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丽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