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祖刚与吴金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74号申请人吴祖刚。被告吴金花。申请执行人吴祖刚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祖刚借款本金1.41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祖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费112元,依法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穗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