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金融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后该行多次向郑某某催款,但其仍不归还欠款。至案发,郑某某拖欠该行本金共计人民币34,207.43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向招商银行退还拖欠的全部本金及部分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张某的证言,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电话录音、招商银行缴款凭证、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到案后向涉案银行退还了拖欠的全部本金及部分相关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3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郑某某在一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郑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