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学勇与曹佰超曹洪付曹洪宝曹佰刚曹洪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雪勇,曹佰超,曹洪付,曹洪宝,曹佰刚,曹洪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丁雪勇,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执行人曹佰超,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明水县。被执行人曹洪付,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执行人曹洪宝,男,1958年5月15日,汉族,职工,住明水县。被执行人曹佰刚,男,1984年9月5日,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执行人曹洪录,男,1957年1月13日,汉族,教师,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用工资款给付35000.00元,下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春审判员 孙立武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