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4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龙友诉被告王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龙友,王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280号原告江龙友。被告王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友诉被告王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龙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江龙友承担。审判员 孙福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