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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薛冰、张倩影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和平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冰,张倩影,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659号原告薛冰。原告张倩影。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利,系薛冰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利升,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郭红良,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冰、张倩影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和平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冰、张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冰、张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