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施工队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清水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清水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清水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清水河县北堡乡老牛坡村委南柳沟村和老牛坡村非法占用林地修路,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按工程规划的要求,误入清水河境内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铲挖地表植被破坏林地修路。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林地种类、面积以及林木损失价值等情况进行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修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5070公顷(37.61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书、说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山西偏关老营风电项目道路工程项目部组成的通知、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修路林相图、现场摄影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实施龙源偏关老营风电项目二标段道路工程,委托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该项道路施工。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偏关老营风电场道路Ⅱ标为实施龙源偏关老营风电项目二标段道路工程,委托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该项道路施工。2014年8月份,施工队负责人刘某某未按工程规划的要求,进入清水河县境内,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清水河县北堡乡老牛坡村委南柳沟村和老牛坡村施工修路。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2.5070公顷(37.61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电话举报称,北堡乡老牛坡村委南柳沟与山西交界的地方有人使用挖掘机挖林地修路,清水河县森林公安予以立案侦查;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未按工程规划的要求,进入清水河县境内,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清水河县北堡乡老牛坡村委南柳沟村和老牛坡村施工修路的经过;3、证人梁某某、欧某某、焦某某、赵某某、梁某甲、王某某、吕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清水河县北堡乡老牛坡村委南柳沟村和老牛坡村施工修路的有关情况;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书、说明、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山西偏关老营风电项目道路工程项目部组成的通知、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实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实施龙源偏关老营风电项目二标段道路工程,委托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该项道路施工。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偏关老营风电场道路Ⅱ标为实施龙源偏关老营风电项目二标段道路工程,委托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该项道路施工以及施工中出现的非法占地及超出规定征用场地范围,责任全部由刘某某承担等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修路林相图、现场摄影照片,证实被告人在清水河县北堡乡老牛坡村委南柳沟村和老牛坡村占用林地施工的地理环境等情况;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占用林地面积为2.5070公顷(37.61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等情况;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森林公安部门将扣押的挖掘机发还梁某某等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9、协议书、龙源偏关老营风电项目占地登记表、清政办发(2010)21号文件,证实龙源偏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北堡乡老牛坡村委南柳沟村、老牛坡村的村民有关占用林地赔偿事项等情况。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施工队负责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灌木林地面积为2.5070公顷(37.61亩),林种为防护林,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一次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彦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武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海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