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庆梅、陈孝东与范纪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34-1号原告:胡庆梅,农民。原告:陈孝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纪念,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范俊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梅、陈孝东与被告范纪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范纪念对范县公安局范公(白)行罚决字(2015)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0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告范纪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