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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礼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外号“小王”,男,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外号“老闷”,男,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诉刑诉(2015)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雄、代检察员刘亚卿,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薛某某三人玩牌时,被告人孙某某提出可以偷空调外机卖钱,其他二人均表示同意,后三人寻找作案地点,发现位于阡东镇便子村东北方向的移动基站有空调外机。2015年1月12���晚22时许,三人驾驶被告人薛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来到便子村东北方向的移动基站塔下,被告人薛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拆卸,被告人王某某在一旁帮忙,拆卸下之后,三人将空调外机抬到三轮摩托车上返回阡东.途经礼泉县阡东镇吴家村时,被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三人弃车逃跑,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后经礼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华凌”牌5P空调外机价值58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在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判处。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薛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管钳一把、扳手两把、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鹏波审 判 员 : 谢 媛人民陪审员 :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都 丽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