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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文琪与星子县国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琪,罗琪,星子县国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176号原告陈文琪,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罗琪,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星子县国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负责人徐新。委托代理人董少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琪与被告罗琪、星子县国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文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