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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学松与邓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松,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必华,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学松与被执行人邓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6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另案[(2015)龙新执字第43号案]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邓必华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路11号(三华城市花园)11幢601室及附属杂物间,但尚未处置完毕。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7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