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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新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新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316号罪犯林新忠,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泉港区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了(2012)港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新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泉监减(2015)971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林新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嘉奖,受到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新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得到嘉奖22次,2013、2014年受到年度表扬。已交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收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新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大部分财产刑未交,且有大违规1次,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新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闪红审 判 员  王梓榕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