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爱霖与吴吓曲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爱霖,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吓曲,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爱霖上诉称:上诉人虽然户籍所在地在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街心路某某号,但长期生活在福州市鼓楼区,且本案借条也是在福州签订的。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林爱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吴吓曲辩称,上诉人的户籍地,借款履行地均在青口镇,上诉人没有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她的常住地在鼓楼区。因此,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在拖时间。被上诉人希望二审尽快作出维持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林爱霖的住所地为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街心路某某号,属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未就对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上诉主张提交证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薇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叶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