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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赵秀芳与姜启超、张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芳,姜启超,张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275号原告赵秀芳,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敦亮,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启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淑兰,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芳与被告姜启超、张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芳于2015年8月11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芳撤回起诉。原告赵秀芳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秀芳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