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非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与长春仟佰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非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30号。被执行人长春仟佰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莱安南街与桃源路交汇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长春仟佰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佰仕汽车公司)作出的长环罚字(2014)NG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关闭,原址已改建为桃源农贸市场,故申请撤回对任佰仕汽车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