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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崔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崔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刘建新,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崔营军,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刘建新与被告崔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新诉称,被告崔营军购买原告刘���新的灯具及电料,2014年3月28日,被告崔营军给原告出具欠货款14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请求被告偿还货款14000元。被告崔营军同意偿还货款14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崔营军购买原告刘建新的灯具及电料,欠货款14000元,2014年3月28日,被告崔营军向原告出具欠货款14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营军于2015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刘建新货款1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建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