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朱赛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宪厚,朱赛芬,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刘宪厚,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尚岩镇乐南岭村党支部书记,住山东省兰陵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朱赛芬,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汪莉,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宪厚、朱赛芬、汪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