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苏州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闫治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闫治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47号原告苏州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莲花一社区公建楼。法定代表人章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治强。委托代理人季海兵,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心源,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治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视为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56元,减半收取2978元由原告苏州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