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庚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10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庚生。上诉人何庚生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1982年开始至1987年之间连续不断上访上虞县政府和上虞县房管局,又在2011年开始多次向上虞市市长、绍兴市市长、省长反映情况。一审法院的裁定不合乎情理。请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合法、合理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代理审判员 金燕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