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合明与陈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合明,陈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42-1号原告范合明,男,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范鸿躜,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容,女,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鲁天文,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兴明,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合明与被告陈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范合明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范合明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补足案件受理费4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合明撤诉处理。已经预收的部分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万园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詹成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