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221号原告付某某,生于1982年。被告张某某,生于1985年。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