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付正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正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74号罪犯付正林,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正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8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正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正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0个积极,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正林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正林予以减去余刑,罚金按照原判执行(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