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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艳军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军,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王艳军,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尹洪男,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盈胜花园小区2号楼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贾显超,经理。原告王艳军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王艳军承担。审 判 长  吴 琰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