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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马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大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6299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5500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陕E768**号水泥搅拌罐车一辆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另外再给付人民币6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公证处(2014)大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占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