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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欣秦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鸿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都市桃园一期1栋1单元6-7层1室。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功奇,经理。被告武汉欣秦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23号。法定代表人陈腊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云,员工。被告江苏鸿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东路工人二村150号。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文君,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康健,员工。被告江苏鸿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商业西正街19号。负责人陈刚。被告武汉市天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253号。法定代表人陈腊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欣秦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鸿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鸿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天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68元,减半收取242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84元。由原告湖北省汉华泰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骆训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