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毕春建与毕云波、毕文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春建,毕云波,毕文硕,孙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毕春建,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毕云波,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毕文硕,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金刚,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毕春建与被执行人毕云波、毕文硕、孙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毕云波于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再支付1万元;下欠2万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云波、毕文硕、孙金刚长期外出打工,且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毕春建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睿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