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胜君与李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王胜君,工人住莱阳市山望石路21号6号楼4单元202号。被告:李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君诉被告李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胜君撤回对被告李国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