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龚晨与张武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73号原告龚晨,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武喆,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晨与被告张武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武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晨撤回对被告张武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龚晨负担。审判员余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杨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