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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段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湄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规定,朱某某应支付段某某子女抚养费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4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丁希勇审判员  张宗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