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李春茂、张华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李春茂,张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系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永福,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春茂,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华英,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简阳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华英的银行存款42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