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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姚志龙与池万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志龙,池万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诉保字第16号申请人姚志龙。被申请人池万各。申请人姚志龙诉称被申请人池万各陆续向其借款累计515300元,至今未还本息。申请人姚志龙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池万各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池万各向瑞安市公安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0元。申请人姚志龙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志龙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池万各暂存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在本院另行通知前,被申请人池万各及其代理人不得领取。申请人姚志龙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箴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