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郏法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鲁秀婷与徐占晓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秀婷,徐占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870号申请人鲁秀婷,女,汉族,1983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徐占晓,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鲁秀婷与徐占晓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占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占晓所有的豫KLS0**奥铃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杨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姬登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