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郭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73-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吴本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农、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金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郭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光,系安徽金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穗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中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廷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建仓储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廷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廷良,系安徽中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安徽中建仓储物流园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兴贵,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树尧,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孙瑞金,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廖陈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蚌执字第0017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建仓储物流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XX楼X层商业X侧2××9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中建仓储物流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XX楼X层商业X侧2××9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蚌自字××号,建筑面积1456.0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