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巧,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峰,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胜,湖北安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洪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巧、王建峰,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债务。现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稳定,感情较好,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只是偶有争吵,这也是正常的,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谷尚居小区10栋1单元702室,虽偶有争吵,但感情尚可。2014年初,被告张某怀孕,后在孕检过程中因发现存在问题被迫引产。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周某认为双方结婚过于草率,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法院判决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只是偶有争吵,并且曾怀过原告周某的孩子,今后愿意与原告周某加强沟通,努力做到更好。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因胎儿健康问题引产一次,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克制自己的脾气,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现被告张某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周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对于原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