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英楠与马铁门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楠,马铁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262号原告朱英楠。委托代理人纪伟(原告母亲)。被告马铁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英楠与被告马铁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英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英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英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英楠负担。审判员 臧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