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贺某与竺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竺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竺某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哲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