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溆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付生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某,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7********,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双井镇双井居委会8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驾驶1台无号牌拖拉机,搭乘汤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行驶至溆浦县水田庄乡青龙村路段一弯道下坡处时,因刹车不灵,车子翻入公路坎下的田里,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舒某某受伤被当场送往医院。经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舒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舒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亲属人民币10000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合格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舒某某定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照片、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溆公交认字(2014)第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溆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公(溆)鉴(法)(2014)第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溆浦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第2014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驾驶证、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院的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舒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舒某某系初犯,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解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湫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