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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侯某某,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侯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