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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延滨、万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延滨,万彩霞,王俊章,王俊强,李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72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王延滨,男,1980年2月4日生。被告万彩霞,女,1979年9月21日生。被告王俊章,男,1969年11月12日生。被告王俊强,男,1976年3月1日生。被告李飞,男,1978年10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延滨、万彩霞、王俊章、王俊强、李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延滨、万彩霞、王俊章、王俊强、李飞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李飞在某某某某城房产证号-20××××2房产楼房套。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