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孙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张成江,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4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张成江,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武,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800.00元由被告负担,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此款。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成江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滨河大街南侧砖木结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建筑面积112.00平方米。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成江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滨河大街南侧混合结构商业用房,幢号:120、产权证号:、建筑面积268.00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 宝 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建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