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勾俊山矿山开采合作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勾俊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监字第3号申诉人(一审被告):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炜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勾俊山,男,汉族。原审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勾俊山矿山开采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认为,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诉。审 判 长 李雨田代理审判员 钟 恩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