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梁某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川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安,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安因村民修路强行拆除自家院墙,与村民发生争执,后用铁锹将被害人杜某贵的头部打伤。经鉴定,杜某贵之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信,提取笔录及照片,物证铁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杜某贵陈述,证人杜某军、张某刚、梁某、白某生、刘某、王某国证言,被告人梁某安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安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法惩处。被告人梁某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据,用以证明已协商赔偿被害人杜某贵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当庭表示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安因本村村民修路强行拆除自家院墙与村民发生争执,梁某安持旁边高速公路工地上的铁锹砍击在被害人杜某贵的头部,致杜某贵身体受伤。案发后,杜某贵在延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诊断为:颅脑损伤(开放性)、右顶骨骨折、头皮裂伤。经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贵之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梁某安赔偿被害人杜某贵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500元。被害人杜某贵书面表示对梁某安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明,梁某安生于1955年7月18日。2、提取笔录、照片及物证铁锨证明,2014年7月16日,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梁某安家院内提取木柄铁锹1把,柄长122cm,掌面长37cm、宽18.5cm。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4年11月11日,经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贵伤后经延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开放性)、右顶骨骨折、头皮裂伤,其损伤为轻伤二级。4、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据证明,2015年8月4日,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梁某安赔偿被害人杜某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500元;被害人杜某贵书面表示对梁某安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从轻处罚。5、被害人杜某贵陈述证明,2014年7月16日9时许,延川镇某村30多户村民因修路要求梁某安家的院墙回退70公分,因��与梁某安协商无果,村民集体强行拆除梁某安家的硷畔。他在院子靠近公路处拆掉两块石头,梁某安回来持铁锹乱舞,阻挡他与村民拆墙。他们停工后由白某生与梁某安协商未果,村民又拿起工具继续拆墙。他正用大锤拆除石墙,感觉头上被铁锹砍了一下,流了很多血。他感觉头晕,被他人扶坐在边上,清醒后已经在医院了。6、证人杜某军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9时许,某村30多户村民陆续来到梁某安家院里修路,因梁某安家的硷畔占用要修的路面,曾与梁某安协商无果,村民准备强行拆除梁某安家的硷畔,后退70公分后再修好。村民到齐后从两头开始拆除硷畔。父亲杜某贵与几个村民在靠近公路处拆除。梁某安回来拿起铁锹乱舞,阻挡村民拆除。几个村民拦住梁某安夺过铁锹。梁某林也来拿根铁棍,也被村民夺下。梁某安在院子里乱骂,村民停工问有无协商余地,梁某安拒绝协商,村民又开始强拆。10时30分许,梁某安持铁锹在杜某贵头上砍击一下,致杜某贵头破血流。几个村民夺下了梁某安手中的铁锹,他与嫂子将杜某贵拉到边上坐下,用毛巾按住杜某贵的头部。梁某林与几个村民也在一边拉扯,梁某林的儿子梁某也扑着要闹架,后被村民拉开。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再没有闹架。7、证人张某刚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9时许,为了修路,延川镇某村30多户村民集合,要求梁某安家院墙外的石畔回退70公分。村民刚开始拆除,梁某安回来手持铁锹乱舞,阻挡不让。村民夺下梁某安手中的铁锹,停工与梁某安协商。10时30分许,协商未果,村民又开始强拆。他当时在楼梯边站着,看见很多人在拉梁某安,梁某安手里持有铁锹,杜某贵的头部在流血。村民夺下梁某安手中的铁锹,梁某林也跑向现场,被他拉住了。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控制了现场。8、证人梁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9时许,梁某安家上方居住的30多户村民来到梁某安家院里,要拆除梁某安家的硷畔。梁某安回来让村民停下,村民停下后由刘某、张某刚、白某生等人与梁某安协商。他的父亲梁某林手持钢筋也来到现场,他要来钢筋扔掉了。梁某安不同意协商,村民又开始拆除硷畔。梁某安在旁边工地上拿得铁锹走到硷畔中间被村民围住,梁某安用铁锹在杜某贵的头部砍击一下,杜某贵的头部流血了。村民夺下梁某安手中的铁锹将梁某安拉走了。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控制了现场,再没有闹架。9、证人白某生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9时许,某村的30多户村民陆续来到梁某安家院里修路,准备将梁某安家的硷畔拆掉,回退70公分后再修好。村民到齐后开始拆除梁某安家的硷畔,杜某贵与几个村民在靠近公路处拆除。拆下几块石头后,梁某安与梁某林回来分别拿起铁锹、铁棍阻挡。村民夺下两人手中的工具。梁某安在院里乱骂一通回到房子里去了,梁某林站在院子里。他将梁某安叫出协商修路事宜,梁某安不同意。站了一会儿,村民又开始拆除硷畔。10时30分许,杜某贵用大锤在梁某安家靠近公路的硷畔石头上敲击一下,梁某安拿起铁锹在杜某贵的头上砍击一下,杜某贵的头部流血了。他与村民将梁某安拉开夺下铁锹。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赶到控制了现场,事态也就平息了。10、证人刘某证言证明,梁某安、梁某林家上面住着包括他家在内的30多户村民,因2013年洪水将道路冲坏不能通行,打算重新修两条路,其中一条2.8米宽的路要从梁某安、梁某林的院前经过,需要将院前的硷畔拆掉回退70公分。2014年7月15日晚,他们找人与梁某安协商,梁某安坚决不同意。7月16日9时许,30多户村民准备��行拆畔,人到齐后正准备拆,梁某安手持铁锹,梁某林手持铁棍,在石畔前乱舞不让拆,他们就退在一边。他和白某生与梁某安协商,梁某安还不同意。10时30分许,他们又拿起工具强拆,杜某贵用大锤在石畔上敲击一下,梁某安手持铁锹在杜某贵的头部砍击一下,致杜某贵头破血流。村民将梁某安拉开,梁某林也往前扑,他将梁某林拉到一边。当时场面混乱,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控制了现场。11、证人王某国证言证明,梁某安、梁某林家院子上面住着包括他家在内的30多户村民,因2013年因洪水将道路冲坏不能通行,打算改道从梁某安、梁某林的院子前面经过,重修2.8米宽的路,需要将梁某安、梁某林家院子前面的硷畔回退70公分。2014年7月15日晚,他们找人与梁某安协商,梁某安坚决不同意。7月16日9时许,30多户村民准备集体强行拆畔。人到齐后刚要动手,梁某安手���铁锹,梁某林手持铁棍,在石畔前乱舞,不让拆除。他们退到一边。过了一会儿,他们继续强拆,杜某贵用大锤在石畔上敲击一下,梁某安手持铁锹在杜某贵的头上砍击一下,杜某贵的头上流血了。村民将梁某安拉开,有人还继续拆墙,现场非常混乱。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控制了现场。12、被告人梁某安供述证明,2014年7月16日9时许,住在他家上面的30多户村民集体强行拆除他家的硷畔,他回来看到边上已被拆掉三块石头,便拿起铁锹乱舞不让拆除。村民停下退到了一边。刘某与白某生问他有没有协商的余地,他回答没有余地。10时30分许,村民又拿起工具拆墙,杜某贵用大锤在石畔上敲打,他持铁锹去阻挡,被三四个年轻人拉住,他使劲一扯,铁锹砍在杜某贵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村民夺下他手中的铁锹,将他拉到一边。梁某林的儿子梁某也过来阻挡,被村��拦住了。当时场面非常混乱。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再没有闹架。当庭供述作案所用的铁锹是从旁边高速公路工地上拿来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安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社会调查报告反映,被告人梁某安一贯表现良好,社区矫正环境良好,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梁某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维彬审 判 员 鲍 鹏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