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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丽诉被告霍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丽,霍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李秀丽,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霍磊,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秀丽诉被告霍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丽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