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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陈建勋诉李自民、李景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勋,李自民,李景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陈建勋,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小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民,男,汉族,1960年5月8日生。被告李景素,女,汉族,1959年2月15日生。原告陈建勋诉被告李自民、李景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