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三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行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三刚,农民。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三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三刚、被害人的父亲王仁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三刚醉酒后驾驶冀A×××××海马牌小型汽车沿行唐县城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郜何桥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范某驾驶的冀A×××××小型面包汽车相撞,后驶入逆行又与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冀A×××××轩逸牌小型汽车迎面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杨三刚受伤,王某受伤经抢救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行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杨三刚负全部责任,范某、王某无事故责任。关于民事赔偿事宜,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已向本院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三刚与死者王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杨三刚予以谅解。��述事实,被告人杨三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高某、范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民事判决书,赔偿和解谅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三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自己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三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左留章人民审判员 朱振国人民陪审员 李会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娟书 记 员 魏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