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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宋瑞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宋瑞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409号原告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艺颖。委托代理人刘晓玲被告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蔚星。被告宋瑞钰委托代理人张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煜祥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宋瑞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大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莱��大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启斌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