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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淑英与谢小英、姜建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英,谢小英,姜建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魏淑英,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志辉,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英,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被告姜建仁,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淑英与被告谢小英、姜建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淑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6元,撤诉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魏淑英负担。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