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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蒋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61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6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本市。负责人王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蒋虹,男,1963年5月11日生,户籍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蒋虹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蒋虹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透支款人民币38,182.79元,该款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每月月底之前各归还原告人民币2500元,余款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付清;若被告蒋虹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蒋虹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蒋虹未付款,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虹归还上述欠款。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虹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黃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